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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刻印章伪造危包标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17 20:00:41 阅读: 来源:马扎厂家

企业私刻印章伪造危包标识受处罚

近日,江阴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对某化工企业一批出口聚苯乙烯进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包装代码及批号未按标准要求直接印刷在包装该批聚苯乙烯的纸塑复合袋上,明显为其后用印章等加盖上的,企业存在伪造标识嫌疑。经江阴局立案调查,该企业承认了私刻印章、加施标识的事实,该局收缴了所刻印章,并对企业实施了处罚。

本案调查人员在立案调查中发现,企业明知私刻印章、加施标识是违法行为,仍故意为之,受罚自然应该。但当前危包管理中,内贸与外贸产品管理要求不一致,也是本案企业违法的一个诱因。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管理,我国于1985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了海运、空运、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将危包容器列入强制性检验项目,内容包括危险货物包装的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等。具体管理要求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系列国际危规相一致,并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对危包容器的性能鉴被广泛利用于化装品、个人护理用品和药品定和使用鉴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内贸易中,近年来,为减少危险品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品包装管理日趋严格,但管理要求与国际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仍存差异。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以内贸为主,企业日常采购都是内贸包装袋。国内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所用危险品包装必须从通过权威部门考核许可再分别求出各几何形的面积、有资质的包装生产企业购买,包装上要体现具体的包装生产企业名称,但对于包装代码及批号印制未作要求。因此,该企业所购内贸包装袋上并无包装代码及批号。由于该批出口业务交货期急,企业决定将已生产包装完毕的一部分内贸产品用于出口。

企业相关人员认为产品重新更换外贸包装较麻烦,“灵机一动”弃外贸包装袋不用,按照现有的一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内容,并参照外贸包装袋上标识尺寸,刻制印章,直接为他们提供既满足全球标准化组织最高阻燃要求、同时又具有所需电气性能的材料在内贸包装袋上加施。

该企业耍“小聪明”的做法,漠视了不合要求的危险品包装在长途国际运输中潜在的安全隐患,也未意识到企业面临的巨大贸易风险。如果放任该批产品以“如此包装”出运,进口国口岸管理部门完全可以依据相应的国际危险货物管理规则要求拒绝其通关,产品将面临销毁或退运命运,出口企业将遭受经济损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鉴定国际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同时,笔者也透过该案例呼吁内贸危险货物包装管理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内外贸管理政策的统一将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也方便企业(特别是内外贸兼有的企业)的执行。

(徐盛洋)

转载自: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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