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扎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马扎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资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彩眼花

发布时间:2020-11-04 04:43:47 阅读: 来源:马扎厂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全国消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7日经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4月15日起实施。全文共8章91条,分为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8个部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1999年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行重大修改后形成的。《条例》对《暂行条例》的“重大修改”,首先体现在名称上,即《条例》在名称上去掉了“暂行”二字,表明这是一部规范我国已经进入正轨的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原来为清理整顿而采取的一些临时性措施,都被替代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期货市场正常发展需要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新措施。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的有关内容

1999年的《暂行条例》只能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没有明确也无法适用于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而且,出于当时清理整顿的需要,有些规定还与开展金融期货交易有冲突。而《条例》第二条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同时,为配合金融期货的推出,《条例》还删除了《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并将《暂行条例》中有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不得入市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这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为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造必要条件;另外,考虑到未来推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然广泛参与,同时也为那些获得农发行贷款支持的国有粮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清除法律障碍,对有关信贷资金等规定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与其他国家的期货市场一样,我国的期货市场也存在很多风险,包括违规经营风险、结算风险、投资者自身的交易风险以及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等。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条例》重点解决的最主要问题之一。针对期货市场的这些自身风险,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了市场风险控制:

一方面,建立、健全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问题。《条例》确立了三项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一是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形成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二是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通过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三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做出规定,全面反映和准确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执法手段。主要加强了三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一是中国证监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是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

(三)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条例》在建立、健全三项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和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将期货经纪公司改名为期货公司,并适当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四)明确规定标准仓单、国债等可以充抵保证金

在实践中,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为解决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接受会员和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为防止可能带来的风险,《条例》有必要对这种情况加以规范和限制,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但能够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具体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也就是说,一方面可以充抵保证金的只限于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另一方面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活跃市场,又能有效地避免因此而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重新调整了对从事境内外期货交易的主体限制

1999年的《暂行条例》,对从事境内外期货交易的主体有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总量;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严加限制、从严审批;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等。这些限制,在当时期货市场不规范、国有资产容易通过期货市场流失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渐入正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已经进行了重大改革,清理整顿已经结束,再继续维持这些规定反而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因此,《条例》对上述规定作了必要修改,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仍然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但具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不再做具体限制。其他企业和个人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条件没有改变,但对他们(包括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限制规定作了修改,只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六)明确界定了《条例》所禁止的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含义

期货交易风险高、对社会稳定影响大,因此凡属于期货交易活动,都应当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但实践中却出现了游离于中国证监会监管之外的变相期货交易,危害很大。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整顿市场秩序,为清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这就为清理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跳跳糖小果游戏

打泡救公主

234caip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