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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网购需谨慎商品预售存猫腻

发布时间:2020-01-15 00:42:11 阅读: 来源:马扎厂家

东北网11月11日讯 “双十一”到来,各大电商一齐发力。像往年一样,淘宝旗下的天猫商城,在10月中旬就开启了“商品预售”模式,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要先下订单,付出一笔定金,就可以提前预定想在“双十一”期间购买的商品,如此一来,消费者就不怕到时因为网络堵车而抢不到货了。

然而,不少网友发现,在商品预售规则里面,有些说明读起来像是“不平等条约”,甚至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比如说:“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定金不予退回”等等。对此,市消协提醒网购消费者,谨慎对待网络促销活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据了解,所谓“商品预售”,就是消费者在11月11日之前,先支付部分定金(往往是商品售价的1/10左右)订购商品,到11月11日当天再支付尾款。然而,“商品预售”存在猫腻,有的网站对“商品预售”规定为:尾款开始付款后,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尾款,若超时将自动关闭订单,且定金不予退还、赠品不予赠送;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预售商品若带有“定金”或其他称谓或表述,其定义性质等同于“订金”等网店自行的规定。

据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根据预付款性质,消费者是与销售者达成了买卖协议,只是尾款尚未支付。网站没有将预付款的性质定义为达成协议,而是作为邀约性质,这就导致消费者不能以买卖协议已达成的效果来约束商家,可能出现赠品得不到、实际出售商品与广告不符、因尾款不付损失预付款等不利后果。这已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预售商品不能享受“后悔权”,我市中胜律师事务所的于波律师表示,部分参加活动的线上商品不属于易腐、定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范畴,同时卖家没有做到一对一向买家说明,商品就应该享受“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如果以预售作为借口,明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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